中国政府网12月25日发布了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明确指出,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,自2013年起,取消重点合同,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,国家发改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。
《意见》指出,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可自主衔接签订合同,自主协商确定价格。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。委托煤炭工业协会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。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,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国家发改委、铁道部、交通运输部备案。
《意见》要求,加快健全区域煤炭市场,逐步培育和建立煤炭交易市场,形成以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、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,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,为实施电煤市场化改革提供比较完善的市场载体。
其中,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主要任务还包括,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。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%时,以年度为周期,相应调整上网电价,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%调整为10%。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,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,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。
同时,要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。铁道部、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有关路局、港航企业的指导,完善煤炭运力交易市场,依据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运输能力,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,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。对签订虚假合同、造成运力浪费或不兑现运力、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罚力度。铁道部要周密制定电煤铁路运输管理办法,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的运力配置机制。
此外,《意见》还要求,改进发电调度方式,在坚持优先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的基础上,逐步增加经济调度因素,同等条件下对发电价格低的机组优先安排上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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